派出所不给立案如何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比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会再审查一遍。二、派出所不给立案如何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事律师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和交叉询问。茂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案件2011年底,肖某将儿子庄某从老家接到H市共同生活。2012年5月30日21时许,因庄某说谎不听话,肖某用衣架殴打庄某大腿内侧位置并罚跪约一个小时。次日1时许,因庄某在床上小便,肖某又用衣架殴打庄某的大腿内侧,用脚踢其臀部。当日5时许,肖某和丈夫发现庄某呼吸困难,即将庄某送到H市人民医院抢救,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警务室报案。经鉴定,庄某符合被巨大钝性打击致胰腺搓碎、睾丸挫碎、双侧后腹膜积血、全身多处皮下组织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管教孩子过程中,过失致小孩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呼吸困难后,主动送其到医院抢救,且明知医院警务室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的父亲、祖父母对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肖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尚有一女需要照顾的情况,对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潮州知识产权刑事律师当涉及刑事案件时,刑事律师是被告的法律代dai表。
案情 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只有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朱凤山持刀致死被害人,属防卫过当,改判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
何为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刑事律师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如鉴定人员。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22时22分许张小渠曾电话联系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前谭明明驾驶“豫NE5XXX”号牌玛莎拉蒂莱万特越野车,载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区多条路段行驶,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传祺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相剐碰,谭明明因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停下。被撞车车主及周围人上前劝阻,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不顾劝阻,强行驾车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XXX”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受重伤。终审判结果于2020年11月6日宣判:谭明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体权利终身;判处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加刑包括四种:1罚金(注意和罚款的区别);2剥夺政体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揭阳电信诈骗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刑事律师需要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茂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汪金星与张建华穿行新建的黄山北侧隧道至山口村侧出口北侧空地时,两人发生争执,汪金星从地上捡起石块多次猛砸张建华头部。汪金星认为张建华已经死亡后,用绳子将张建华的双手双脚进行捆绑后拖拉至附近一个土坑内,再用从隧道内捡取的铁锹将张建华掩埋,并将铁锹丢弃于黄山北侧隧道山口村侧出口处水池旁排水渠内,随后骑张建华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丢弃。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辩护人提出,汪金星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交代杀人事实,因身心受到残害,大脑至今未完全恢复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属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勾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汪金星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齐损失等情节,对汪金星判处极刑,可不立即执亍。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金星极刑,爱期2年执行,剥夺政体权利终身。 茂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律师咨询电话